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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患病殴打他人 母亲担责代替赔偿

  发布时间:2022-03-22 15:52:23


    日前,获嘉县法院中和法庭审理了一起精神病人打伤他人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生效后,被告母亲主动联系主审法官,表示愿意根据自己的能力分期履行赔偿义务。

    赵某全是获嘉县徐营镇人,系精神病患者,2021年12月8日下午3时许,犯病后的赵某全将同村赵某英无故殴打致伤,赵某英被送到获嘉县徐营镇卫生院进行治疗,被告赵某全当天晚上即被公安民警及其母亲李某送至获嘉县太山卫生院精神病院住院治疗。

    赵某英头部损伤,左手第五掌骨骨折,在医院住院10天。出院后,赵某英将赵某全及其母亲李某起诉到获嘉县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获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赵某全于无故殴打原告赵某英致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被告赵某全是精神病患者,在事发后即被送至获嘉县太山卫生院精神病院住院治疗,被告李某作为赵某全的监护人,明知其是精神病患者,未尽到监护义务,导致原告被赵某全打伤,应当对赵某全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对该案证据的认证和事实部分的认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赵某全、李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英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60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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