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下午,获嘉县法院执行干警成功执结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被执行人花某珍的儿子替自己履行了判决义务,给申请人送来赔偿款11000元。
今年3月14日,花某珍未成年的女儿可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与郜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郜某住院。经依法审理,获嘉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郜某医疗费等费用12347.85元,该款项由被告监护人花某珍及其丈夫支付。裁判文书生效后,被告未按期履行义务,郜某向获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接到该案后,承办人依法向被执行人可某、花某珍夫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责令限期内履行义务,但其一直未履行。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12月12日早上7时许,承办人和执行干警早早地来到了被执行人花某珍家敲响了她的家门,向其说明情况后依法将其拘传到庭。在承办人一番释法之后,被执行人花某珍仍拒不履行判决书义务,12日上午依法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被执行人花某珍的儿子得知母亲被拘留,当天下午,匆匆赶来获嘉县法院替母亲履行了生效判决上的赔偿义务,并缴纳罚款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