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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约合同非本人签,应否支付双倍工资?

发布时间:2017-12-29 16:38:10


问:我是大庆一企业主,公司共招聘人员近100人。其中有名一工人叫陈某,从2012年下半年来到我公司工作,当时签订的合同是三年。合同期间,其工作非常出色。为此期满后,我公司决定留用他,但后来不知什么原因,当时在续约合同上,对方的名字并非其本人所签,而是他人代签。

  陈某大约又在我公司干了近一年,后来,其与我公司管理人员在某些方面产生分歧,并发生严重冲突。事后,其被我公司人事科调到别的部门,工资待遇相比以往就要少些,结果引起了其不满的情绪。不久后,其提出辞职,要求我们支付其这近一年工作的双倍工资,理由是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请问我是否应当向其支付双倍工资?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可以建立劳动关系。该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形成劳动关系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上述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定。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你方无证据证明在续约合同上的签名是陈某委托他人所代签,而且你方也认可合同上的签名确非其本人所签。另外,也不排除是你公司工作人员帮其代签的可能性,故你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应认定你方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上述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可知,你方应给付对方陈某双倍工资,但鉴于你方已经向其支付每月工资,即你现在只要向对方再支持近一年工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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