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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无给付内容 法院驳回执行申请

  发布时间:2017-09-26 16:49:04


    近日,获嘉县法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桑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审查该执行依据无给付内容,也没有确定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申请人的执行请求不符合受理执行案件条件,依法驳回了申请人王爱荣的执行申请。

    申请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桑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经获嘉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7)豫0724民初173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位于获嘉县红旗路中段南侧县委家属院的一栋房屋归王某某所有,双方别无争执。今年9月8日,申请人王爱荣以此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停止侵权,搬出房屋。

该案立案后,我院执行局仔细审查了该案,发现该执行依据无给付内容,也没有确定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第一款第(4)、第(5)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的执行请求不符合受理执行案件条件。

    承办法官耐心向申请人王某某解释法律,告知王某某:该执行依据无给付内容,也没有确定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该执行请求不符合受理执行案件条件,法院应予驳回该执行申请。但申请人可以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执行人停止侵权,搬出房屋。申请人得知自己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接受法院处理结果,并对执行干警的工作表示满意。

责任编辑:王泓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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