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3日,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14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求被告人丁德保、周利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丁开绪借款本金26400元及利息;2016年2月16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人丁德保、周利未按判决要求履行义务。丁开绪向法院申请执行后,获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6年7月22日向被告人丁德保、周利公告送达了(2016)豫0724执419号执行通知书,要求被告人丁德保、周利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后被告人丁德保、周利仍未执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获嘉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告人丁德保、周利在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二人工资收入共计106300元,但分文未履行判决义务。至今,被告人丁德保、周利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被告人丁德保、周利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本案中,双方民事纠纷已经本院依法裁判,判令被告人丁德保、周利限期赔偿,但被告人丁德保、周利无视判决权威,未按期履行。之后,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告人丁德保、周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明确告知并责令其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义务,而其拒不履行。被告人丁德保、周利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有能力执行,而拒不交付民事判决指定交付的财物,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构成,据此,以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丁德保、周利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丁德保、周利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而拒不履行。丁德保、周利的行为表明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依法应予惩戒。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