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2年12月18日,岑某为丈夫卢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了终身重疾病保险,双方约定:保险合同成立日期为2012年l2月18日,合同生效日期为2012年12月19日。随后,岑某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足保费,三年共交了8520元。2015年10月2日,被保险人卢某因病住院,2015年10月3日,被保险人卢某因病去世。其后,岑某向保险公司递交了相关资料及申请,请求理赔保险金。保险公司经查证,确认被保险人卢某曾于保险合同签订前即2012年12月18日前曾被医院诊断患食道静脉曲张破裂出血、失血性贫血等多项疾病,遂以投保人投保时隐瞒重大病情为由,向岑某出具了《解除保险合同通知书》、《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将岑某所交保费金额8520元退还给岑某。请问,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岑某能否要求保险公司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