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获嘉县法院依法宣判一起特殊的拒执犯罪案,被告人孙得强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兄弟因物权纠纷对簿公堂,导致弟弟被判刑,演绎了一出“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的杯具。
孙得强,男,56岁,汉族,获嘉县大新庄乡大呈村人。
2015年12月18日,获嘉县法院对原告孙德平(兄)诉被告孙得强(弟)物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孙得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孙德平位于大呈村委会东胡同里的住宅被卸掉铁门处重新安装与原铁门同等质量与样式的铁门一扇,返还孙德平玉米542.4公斤,将耕种的孙德平的承包地大呈村东南地0.65亩返还给孙德平。
为逃避败诉可能承担的义务,早在案件宣判前,即2015年12月9日,孙得强与妻子李玉霞签订离婚协议,约定相关财产归李玉霞所有,并于同日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离婚。但此后,孙得强始终与李玉霞共同生活。
判决生效后,孙德平于2016年1月19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孙得强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案件受理后,执行人员依法向孙得强送达执行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孙得强故意规避执行,拒不履行判决义务。7月14日,因拒不履行判决,孙得强被司法拘留,在此期间,孙得强让李玉霞将其在工地打工的1900元工资领取使用。
2016年7月29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孙得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11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孙得强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并羁押。
2016年10月18日,孙得强的家属已代其将判决义务履行完毕。
经过庭审查明事实,综合量刑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获嘉县法院依法判决李孙得强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宣判后,孙得强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