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获嘉县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拒执犯罪,被告人李某海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这是集中破解执行难活动开展以来获嘉县法院依法宣判的首例拒执犯罪案。
李某海,男,60岁,汉族,获嘉县黄堤镇江营村人。
2013年12月30日,获嘉县法院对原告李某海等诉被告获嘉县黄堤镇江营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新乡市兴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李某海等在判决书生效后履行将其建在获嘉县黄堤镇江营村村南老牛场内的房屋、无争议的树木等固定财产拆除、搬出场地围墙以外,将场地交付新乡市兴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使用等事项。李某海等人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24日,新乡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新乡市兴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获嘉县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向李某海送达了执行令,要求其在5日内履行判决义务。李某海以有病等为由拒不履行,被法院司法拘留15日。之后,获嘉县法院以李某海涉嫌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
2016年2月18日,获嘉县法院执行员到达现场查看李某海履行情况时发现“李某海又在判决应当交付的场地内种植多棵绿化树木,拒不执行判决”。至7月26日,李某海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7月26日,获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李某海到公安机关投案。8月4日被获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9月14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6年9月,李某海的家属代其将判决义务履行完毕。
经过庭审查明事实,综合量刑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获嘉县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海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宣判后,李某海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