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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调解方法 化解矛盾纠纷

  发布时间:2016-09-26 10:19:55


    今年1—8月份,中和法庭新收案件293件,旧存52件已结277件,结案率80.2%,案件调撤率57%,服判息诉率92%。中和法庭在工作中不断探索和创新民事调解工作新思路,在总结的民事案件“五步调解法”的基础之上,创新调解工作方法即“发还案件精调解、掌握时机巧调解、善于倾听耐心调解、宣判前强化释法调解、宣判后延伸调解”等调解方法,该庭案件调撤率、服判息诉率均居全院前列。

    一、发还案件精调解

该庭审判员对于发还重审案件,仔细阅卷,找出发还瑕疵,找重审时的争议焦点,利用当事人对案件情况均已吃透的情况,充分运用调解职能,穿插调解,加大释法力度,使双方当事人最大限度地了解自身的诉讼优势与劣势,增强当事人调解的自觉意识和接受度促使案件调解结案。

二、善于倾听耐心调解。

    在接待当事人时耐心倾听当事人的心声,让他们倾吐心中的压抑、不满和愤怒,使他们的情绪得到适当的宣泄。在倾听过程中,适时地以真挚的态度帮助当事人分析纠纷,以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当事人分析案情,理清纠纷发生的来龙去脉,引导当事人本着宽容、理解的心态处理纠纷,调解便水到渠成。

三、掌握时机巧调解

    无限度的或无休止的调解会让人对法官产生不必要的怀疑,案件审理过程中适时中止调解,让的当事人感受到调解有限,调解不是万能的原则,给当事人预留再思考和再咨询的时间、空间,以便当事人权衡利弊,最终选择调解结案。

四、宣判前强化释法调解

    利用宣判前当事人对案件调解耐受力的影响下降,强化释法,向当事人“交底”,使当事人了解案件的审理方向,做到能知己知彼,换位思考,减少心理逆反度,最大限度的促成案件和解。

    五、宣判后延伸职能调解

    对那些对立性不强、具有一定调解基础的案件,宣判后再组织进行调解,给当事人“后悔”时机,充分利用判决的强制法律效力,对此类案件说法释理、举一反三,使案件得到判后和解。这样做虽然没有达到调解结案的目的,但减少了执行案件的数量,避免了上诉案件的出现,提高了案件服判息诉率,同时判后和解同样得到了彻底化解诉讼纠纷、案结事了的诉讼目的,切实增强了案件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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