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超限量使用亚硝酸盐制作卤肉,近日,获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处罚金2000元,并向其颁发了3年不得从事相关食品经营活动的禁止令。
2015年9月,被告人李某在获嘉县城区内自家经营的卤肉店加工卤肉时,为使颜色鲜艳易于销售,超限量添加亚硝酸盐,并对外销售该卤肉约20千克。9月24日,获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卤猪头肉进行了抽样检验。
经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李某生产的每千克卤猪头肉中亚硝酸盐含量为114毫克,超过国家标准近3倍。2015年10月,获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其进行检查时,当场查扣亚硝酸钠690克。
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015年12月,李某被获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今年4月,他被获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并交付获嘉县公安局执行。5月13日,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罪,向获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获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在生产销售卤肉中过量添加亚硝酸盐,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罪。
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遂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处罚金2000元,向其颁发了3年不得从事相关食品经营活动的禁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