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判(执行)部门应在每月底前报结案件时向评查办出具结案清单,结案清单应区分已生效和未生效的案件,即已经生效的案件当月交卷,未生效的案件生效后随次月报表时间交卷,结案清单上应注明交卷册数,已经上诉的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并由审判(执行)部门与评查办履行交接手续。
2、评查办应于每月3日前将应评查的卷宗分到评查员名下,并通知评查员领取。
3、评查员收到案件后应在一周内评查完毕。
4、案件质量评查例会定于评查完毕后的第一个周六上午9时召开,遇特殊情况顺延的,另行通知。
5、评查员应在评查会结束后的当天,将评查过的卷宗、评查明细、评查报告一并交评查办。
6、对评查出的问题能够补正的,应于评查结束后5日内到评查办补正。
7、评查办在评查、补正程序结束后2日内应对已评查过的卷宗加盖“卷宗已评查”印鉴后归还审判(执行)部门。
8、审判(执行)部门应在收到评查办退回的案件后3日内将卷宗交付档案室,并履行交接手续。
9、档案室应对各审判(执行)部门的交卷情况定期进行督促并通报。
10、审判(执行)部门报结的案件已生效的,应及时在流程系统中点击生效;档案室接收卷宗的同时应在网上及时登记归档信息并签收归档。
11、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2、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