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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两会】全面二孩政策落实好,女性职业保障不可少

  发布时间:2016-03-10 09:38:04


    今年全国“两会”正如火如荼进行中,委员的每一个提案都牵动着大众的神经。笔者注意到此次全国政协常委、民革广东省委员会副主委李崴在今年两会上提出的一项建议:考虑到中国目前的低生育水平和日益加快的老龄化,最迟在2017年底就应该全面放开生育。这一提议迅速再次将人口问题推向了舆论焦点。

    2016年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正式全面开放二孩政策。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不仅是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更是符合我国目前国情,顺应人民呼声的具体体现。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归功于人口红利,而过低的生育水平将降低经济潜在增长率,实行全面放开二孩政策是调整人口结构的重要手段之一,有利于中国经济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另一方面,此政策的出台,也让很多独生子女家庭有了保障。因为“独生子女政策让家庭面临很大风险,一旦孩子出现意外,就可能成为‘失独’家庭。”而且,放开二孩政策更昭示了公平,原有的计划生育政策对有钱人来说并没有约束作用,如今的政策让生育机会更均等。此外,生育率的提高意义重大,这对于现在“疲软的中国经济局面”尤为重要,可以刺激消费,对经济复兴大有帮助。长远看,还可以降低中国的老龄化程度,降低未来中国人口的萎缩速度,降低未来中国劳动力的负增长水平,以及降低性别比例失衡程度,让中国人口变化更均衡一些,这是典型的利在当代、惠及子孙的事情。

    而如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政策却并没有得到所有人的热捧,许多符合二孩政策的职场女性认为“幸福与烦恼并存”,在她们看来随着全面二孩政策放开,无论是跳槽,还是晋升,很容易遭受用人单位的冷眼旁观,并且随着职业歧视越来越隐秘,职场女性有苦无处诉。因此,如果我国政府想要通过允许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来成功改善适龄劳动力人口萎缩的局面,那么消除职场中的性别歧视是绕不过去必须要啃的“硬骨头”。

    性别歧视作为多年来女性在职业生涯中遭遇到的一个主要障碍,也是侵犯劳动者就业平等权的一个重要表现。很多招聘信息中强调“只要男性”或“已婚且育有孩子的女性优先”。而近些年用人单位在逃避法律严惩此类行为时又频换新招,出现了一系列所谓的“隐性歧视”等现象,比如:用人单位往往在招聘现场只收集简历,事后不再通知女性求职者面试;或在面试之后,再由内部掌握淘汰女性;或将已怀孕妇女调整到条件恶劣的岗位,迫使其主动辞职;或以制度规定"工资属个人隐私不得外泄",掩盖"同岗不同酬"。此外,还有"区别对待"。雇主并不拒绝雇佣妇女,但认为女性能力低于男性,因此一般只雇佣妇女从事那些收入低廉、技术不强、条件较差的所谓"女性工作岗位",使得女性在就业中获得的收入明显低于男性。"提高门槛"甚至也成为一个新手段。一些用人单位针对女性设置额外的附加条件,如身高、相貌、年龄、未婚育等,自然而然"拒"掉一批女性求职者。同时目前用人单位不缴纳生育保险的情况普遍存在,并且即使缴纳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也存在低于正常工资基数缴纳或者缴费期间不完整的情况。此外,用人单位不发放或者不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发放产假工资的情形也较为常见。

    其实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已有许多旨在反对歧视女性、对劳动者劳动平等权保护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13条更是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1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第22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另外,《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还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以及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的权利和福利待遇做了相应规定。但是这些法律条款规定非常笼统,尤其是对侵害女职工权益的行为缺乏具体法律界定和实施程序,不能对用人单位进行有效制约,无疑助长了其继续违法的嚣张气焰。

    从部分法院公布的统计数据来看,虽然过去几年在涉及女性平等就业权以及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女职工的诉讼请求得到全部或部分支持的比例占到绝大多数,但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哺乳给用人单位带来的人员紧缺、工作开展不畅,甚至因寻找替代劳动力而增加经营成本等实际困难也是不可否认的客观现实。很多企业也正是因为考虑到女职工怀孕、生育以及特殊的生理特征可能给企业带来的诸多困难而不愿意招录女职工。随着各地相继修改人口计生条例,“全面二孩”政策于今年正式施行,针对妇女的就业歧视在今后一段时期还有可能更加严重,上述案件数量必将大幅提升。如何做好此类案件的司法应对,是人民法院今年应当引起重视的问题。

    司法作为解决纠纷的最终途径,在保障工作领域的平等上起着其他任何机构和程序都无法替代的作用。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以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为契机,切实保障女性就业平等权和相关生育福利,一方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注重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妥善处理涉及女性平等就业权和职业保障的各类司法案件,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加强与劳动仲裁机构沟通交流,共同研究此类纠纷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实现信息共享;另一方面加大劳动法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力度,把女性就业平等权和相关生育福利待遇的宣传普及作为法律实施的长期性基础性工作,努力为全面开放二孩政策营造的良好法治环境。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全国“两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完善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配套政策”。这就要求除了法院做好司法应对之外,政府还应该考虑通过立法、制定政策等手段,对招录女工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和政策优惠等,平衡保护女工“三期”权利与企业发展之间的矛盾,以达到既让女性承担好繁衍后代的社会使命也不至于更多地加重企业负担的目的,共同促进全面开放二孩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三八节”刚刚过去,各位代表、委员们,为女性送上这样一份职业保障的礼物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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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 舆论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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