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国土资源局:
我院近日受理的你局申请执行新乡市某某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处罚一案,发现你局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不规范,你局使用的是辉县市国土资源局文件的稿头,而且是红头文件,国家对使用红头文件是有严格规定的,并不是所有行政文书都能用红头文件。希望以后贵局在行政处罚中注意使用合格法律文书。
二、处罚决定的标题,用的是关于新乡市某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厂区的处罚决定,这个标题非常不规范,正确格式应该为:辉县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为二行;或者用“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国土资源部的标准格式,标题下面右侧应该是案号。
三、关于行政处罚,应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的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建议你局以后在处理违法占地案件中严格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规范执法行为。
请接到本建议书后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获嘉县人民法院
二O一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