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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鸟”大学生:他不是第一次

  发布时间:2015-12-07 08:25:31


    

    他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他至少掏了4个燕隼巢;他曾经在网上多次买卖过猛禽;他还晒过密密麻麻的鸟类尸体照片,说是自己亲手杀死的。

    这几天,全国舆论都在讨论一个因为“掏鸟”,被判十年的大学生。焦点在于:他到底冤不冤?

    21岁的新乡辉县人闫啸天,是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根据《郑州晚报》报道,去年暑假,他和朋友在自家大门外发现鸟窝,于是掏了12只燕隼。后来二人又发现一个鸟窝,又掏了4只燕隼。之后,闫啸天将鸟的照片上传到朋友圈和QQ群,便有网友与其联系,意欲购买。

    最终闫啸天以800元7只的价格卖去郑州,280元2只的价格卖去洛阳,还有一只卖给了辉县市的一名男子。这些都成为他被起诉的证据。

    今年5月28日,辉县法院一审以闫啸天犯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罚金1万元。

    近日,新乡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他到底冤不冤?

    在量刑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中包括“隼类(所有种)达到10只”。

    当事人家属聘请的律师付建认为,犯罪构成是主观的。闫啸天掏鸟的初衷并非贩卖。“他本身就是爱鸟者,刚开始也并不知道是国家保护动物,本身并无恶意。”

    付建透露,此案开过三次庭,第一次开庭时,公诉人员的量刑意见是情节轻微,建议从轻处罚,但第二次却改为情节特别严重,从重处罚。

    不过,闫啸天是否如报道中所说,在家门口掏了一窝鸟,而非专门猎捕?

    负责公诉此案的检察官透露,闫啸天是QQ群“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而在判决书被告人供述部分,闫啸天也称自己为猎捕行为。

    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鸟类生态学研究组组长孙悦华向南方周末记者介绍:一般情况下,一窝燕隼最多有3只雏鸟。他估计,闫啸天掏了4个窝左右,才掏出12只燕隼雏鸟。

    南方周末记者搜索发现,早在2013年10月17日,闫啸天就以“啸天1125”的名字,在百度“郑州职业技术学院”贴吧里发过一个帖子:“希望能聚集咱学(校)有共同爱好捕猎的同学,鹰猎!统统交流”,附上了一张鹞鹰吃鸡的图片。他说,这只鹞鹰是野生的,现在由他养着。

    他在百度多个贴吧里发帖,偶尔会留下自己的QQ号码、手机号码和本人照片。2014年5月份,他发帖:“我是一个狩猎爱好者,杀生很多,会有报应吗?”在这一帖子里,他附上了一张40余只鸟类尸体的照片。

    与“掏鸟”有关的帖子,在他的发帖记录中比比皆是。“收各种鹰,鹞鹰,隼鹰”“今天爬树掏了一窝喜鹊,累死我了,现在卖了,有人要没有?”……

    在法院判决书上,闫啸天的犯罪内容还包括曾经购买过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凤头鹰。闫啸天的父亲闫爱民说,是儿子偷偷在网上花550元买来的,“当时他不认识这只鸟”。

    闫爱民对南方周末记者说,孩子从小就喜欢养这些小动物,其将燕隼贩卖,“只是为了好玩。”

   “按连续犯来算,也应从重处罚。”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屈学武看来,公众在保护濒危野生动物方面的意识还有所欠缺,刑法除了特殊预防的左右,还有杀一儆百的一般预防作用。“此类案件案发率不高,但黑洞比较大,很多犯罪行为未被发现,没有被普遍惩罚,在这一点上我们做的比较差。”

    闫啸天发的这些帖子,现在已经充斥着来围观的网民留言:“本来挺同情的,现在你还是在里面关着吧”、“楼主,十年后喊我”。

责任编辑:     

文章出处: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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