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法律问答

店铺老板死亡 能否向市场出租方索赔?

  发布时间:2015-12-04 08:38:07


   问:今年初,我在重庆主城某大型家居卖场,订购了一套整体橱柜。上个月去催货,被商场告知,他们是与商户签订租赁合同,而当时所购橱柜租赁柜台的老板张某已经死亡,与市场的租赁合同随即终止,因此,预交的8千元货款只能打水漂。现在这种情况,商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

                               南岸 车女士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因此,你可以起诉出租方,即该家居卖场公司赔偿损失。

责任编辑: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2863718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