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认清非法集资本质 共建安定祥和新乡

  发布时间:2015-11-09 10:33:33


    2015年5月4日,轰动全市的河南腾飞集团投资理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正式结束侦查,尹伯生、尹海军、尹新玉等15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被移送至我市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至此,迄今为止我市波及范围最广、涉及人数最多、社会危害最大的非法集资案正式走上法律程序。腾飞集团事件扰乱了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以此为典型的一系列非法集资案件严峻考验了我国现有的社会主义法制制度。打击非集资,维护社会安宁稳定是我国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非法集资的理论概述及其犯罪手段

    非法集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属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券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或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以手段隐蔽、欺骗性强为特点,主要分为债券、股票、商品营销、生产经营四大类。

    其作案手段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面向公众筹集社会资金,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后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进行投资集资活动,此时行为人获取非法所得,然后行为人潜逃,最后导致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二、我市非法集资的现状及其危害

    近年来,我市陆续查处腾飞集团、全顺铜业等多起非法集资案件,分布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各个金融领域,并呈现出向金融新产品、新业务拓展的趋势。在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上均达历年来峰值。存在发案区域广泛、重点地区集中,跨省份案件突出等特点。非法集资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危害极大:

    1、扰乱金融运行秩序,破坏经济建设

    非法集资宣传投资回报暴利,诱使储户将积蓄从银行转向非法集资,大大削弱了银行的筹资能力,影响银行的正常经营,对国家银行集中资金支持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建设造成了严重干扰。同时,该类违法犯罪活动涉及金额巨大,大量资金在高额诱饵下短时间聚集,从而有利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影响国家货币政策的执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妨碍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进行。

    2、极易导致群体性事件,危及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类犯罪参与人数众多,多为下岗职工、离退休、失业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特别是参与林地、森林集资活动的多为农民,很多人倾其所有甚至举债投资。非法集资组织人员携款外逃,受害人发现自己血本无归时,极易情绪失控。仍以腾飞集团为例,其引发群众涌入火车站轨道及游行、阻碍交通等一系列妨害社会治安的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3、威胁公众资金安全,易引发其他刑事案件

    部分非法集资公司表面上虽为实体,但多数与其他企业并没有交易结算关系,多为大肆挥霍,胡乱投资,即使有部分资金真正用于投资,也根本不会产生如其所称的高效益,其本质就是靠后期吸收的资金兑现前期资金利息,因此最终必然因资金链断裂导致其融资活动全面崩盘。而此时受害者为急于挽回经济损失,往往会采取一些非法手段进行索要,由此引发争执进而发生的刑事案件,会给自身带来更大的伤害和损失。一个朋友曾说,一个人借钱给某个开发商,一直要钱要不出来,借着酒后壮胆,到对方家里要,只有老人在家,发生了口角并动了手,于是,老人打电话给他孩子,一会小区里来了20多辆车,几十号人,开始四处寻找那个人,结果我们不得而知,后来再也没有见过那个人。而这个故事,应该道出了更多中小非法集资公司背后的道道。

    4、易滋生公职犯罪,损害政府形象

    非法集资类犯罪往往与虚假出资、金融诈骗、洗钱等经济犯罪活动交织,一些公司和个人未创造非法集资便利条件,往往想方设法拉拢当地党政官员,容易滋生贪污贿赂等犯罪。另外,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相应国家政策为名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群众正是出于对政府的信任而参与非法集资,犯罪屡屡得逞极大地影响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公信力。

    三、非法集资的法律后果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国家机关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以及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实践中处理非法集资活动的最重要法治手段。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集资诈骗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非法集资的参与者应清楚认识到,投资者进行投资活动期望的是高额利息回报,但集资者进行集资活动的目的则是获取投资者的本金。非法投资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四、如何识别非法集资

    随着人们警惕性越来越高,非法集资逐渐衍生出新手法、新花样: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电子黄金、投资基金、林地保护等等,手法花样翻新,让人防不胜防。辨别金融活动是否非法集资,可以根据其是否具有以下特征进行辨别: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超范围经营。即经营超出有关部门批准的营业范围经营项目。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还本付息,包括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实现其骗取资金的目的;

    5、向不特定的对象(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根据以上非法集资的特征,我们可以将非法集资划分为四种类型,更易于民众加以区分:

    1、有实体经济的大企业:月息2-4分,该种类不算完全的诈骗,开始是想好好做企业的,但后来就成了一条不归路,难以再回头,利滚利,最终也是资不抵债;

    2、小的房地产企业,月息3-5分,办诈骗,但后来肯定资不抵债;

    3、三五个人注册的诈骗公司,月息5分左右,纯骗型,利用高利息和中间人高提成操作;

    4、一些诈骗公司,月息8分、9分、1毛,手段高、流程熟、纯骗型。利用高利息诱惑和中间人高提成操作;

    另外,最简单便捷的方法辨认是否非法集资,只需看集资者给出的利率是否明显高于银行同期利率,若高于银行同类同期利率4倍(包含利率本数)以上,即可认定为非法集资。

    五、认清非法集资本质,建设安定祥和新乡

    2015年,我市政府机关加强了对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监管,坚持“打防并举、防治结合”的工作思路,强化宣传教育,强化预警防范,强化打早打小,强化大、要案处置,通过多层面、全方位的工作,多渠道、立体化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理念,提高了社会公众的识别能力,从而引导社会公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与此同时,我市政府开展高强度除非工作,对涉嫌非法集资的广告资讯信息进行排查清理,大力推动重大、跨区域案件处置,更加注重面向基层、突出重点,更加注重以查促整、协同联动,全面推动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向纵深发展,为建设安定祥和新乡作出不懈努力。

    作为人民群众,更应该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牢记“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凡是声称“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都需要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合理、谨慎地进行投资活动,切实从源头上杜绝非法集资行为,以自身行动共同建设安定、祥和新乡。

责任编辑:王泓毓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2860876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