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湖北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31300052 23813895,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19日,票据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河南比得力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支行(原名为新乡银行获嘉支行),持票人为申请人,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请权利。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获民催字第2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湖北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获嘉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