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0-22 08:35:01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2015)获民催字第3-2号
申请人丹阳鸿远科技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票据号码为31300052 2386664,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30日,票据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新乡市腾飞纸业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请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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