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发布时间:2015-06-10 16:39:39
郭社荣:
本院受理原告祝兴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获民初字第13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亢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五年六月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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