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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嘉县首例强制医疗案开庭审理

  发布时间:2015-04-10 15:30:01


    4月9日上午,获嘉县检察院向获嘉县法院申请的首起强制医疗案开庭审理。法庭上,被申请人陈某某仍表现出明显的精神病性症状,坚称自己的行为是正当的。检察官一一列举了陈某某的基本情况、实施的暴力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依据和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等证据,详细阐述了提起强制医疗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2014年10月28日下午,35岁流浪在外的涉案精神病人陈某某回到家中,点燃鞭炮向妻子王某投掷,辱骂、追赶其妻子离开,并将家中部分生活用品点燃,后王某喊其叔叔、被害人陈某广前来制止。当天下午17时30分左右,被害人陈某广在制止陈某某过程中,陈某某持刀将其胸部等部位捅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陈某广系单刃锐器刺伤胸部,造成肝脏破裂致大量出血死亡。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被申请人陈某某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获嘉县检察院根据新刑诉法新增的特别程序规定,向法院申请对其强制医疗。

    检察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陈某某实施暴力行为致一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对其强制医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在案件审理前和审理过程中,获嘉县法院注重保障人权,彰显人文关怀。该院对陈某某实施暴力行为的证据材料、鉴定程序、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等的合法性进行了严格把关,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陈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其妻子王某一起参加了庭审。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责任编辑:王泓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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