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嘉县执行局快速化解了一起非常棘手的赡养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好评和称赞。
申请人刘风英系被执行人张某某的母亲,张某某共有兄弟姐妹5人。在张某某父亲在世时,张某某与其哥哥关于老人的赡养问题签订了协议:由其赡养父亲,其哥抚养母亲。其父亲过世后,张某某以签订有赡养协议为由拒不赡养其母亲。经过本院的一审,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张某某每月支付其母亲刘风英赡养费105元。
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拒不履行义务。从判决生效至今已经7个多月,申请人一次性向本院申请执行8个月的赡养费。接到该起案件后,负责该件案件的执行局法官潘贵喜非常重视,他认为,现在已接近春节,且该案件争议不是很大,但是如果处理不好的话会更大的激化双方的矛盾。潘桂喜通知了被执行人张某某,但并没有要求其限期履行,而是让他先到法院执行局,对其进行谈心。
张某某到办公室后,情绪仍然相当激烈,认为自己不应该管母亲的赡养问题。潘贵喜向其讲解相关的法律,不厌其烦的做工作。向其讲明赡养父母是每一个公民应当尽得义务,也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作为每一个子女都应该赡养父母,虽然有协议,但是并不能排除其不赡养母亲。经过一个上午的努力,终于使被执行人张某某理解,主动的履行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