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财产是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物确认封存,并剥夺执行债务人对执行标的物所有权的一种执行措施。河南省获嘉县徐营镇的张金忠无视法律,将法院查封的财产偷偷变卖。1月14日,获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金忠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张金忠是河南省获嘉县徐营镇人,几年前和两个朋友合伙在本村开了一家铸件厂。由于和其他生意伙伴发生经济纠纷,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1日立案受理郝某某诉张金忠及其合伙人的买卖合同一案,并查封了张金忠等人合伙开设的“获嘉县华炎铸件厂”的部分财产,并由张金忠等保管,存放在徐营镇某村原“获嘉县华炎铸件厂”内。2012年11月27日,获嘉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金忠等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郝某某矿石款180400元。张金忠在2012年8、9月份擅自将获嘉县人民法院查封的炼铁炉、五个除尘器、小地磅以6、7万元的价格进行变卖,所得钱用于归还自己的其他债务,造成执行案件无法执行。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张金忠于2014年7月19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犯罪,2014年7月29日被获嘉县公安局逮捕。
获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张金忠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