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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住之时再偷盗 十年住了五次牢

  发布时间:2015-01-07 09:52:39


    一个人一辈子难免会有糊涂的时候,做坏事以后要疼改前非,不再犯相同的错误。获嘉县的八五后小伙田某某10年之内因为盗窃已经住了4次监狱,因为盗窃,他再次获刑。近日,获嘉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田某某,男,1986年1月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3月31日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4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5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5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3月2日释放。因涉嫌盗窃,于 2014年7月17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4年7月29日经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获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4年5月30日凌晨4时许,田某某在获嘉县振兴路顺驰美的小区李某某家借住时,称他人熟睡之际,将在此借住的被害人祝某某裤兜里的五百元现金、床头柜上放的一盒黄金叶香烟、一块卡西欧石英手表和被害人李某某的一台宏基牌笔记本电脑和被害人祝某某的一串钥匙及停放在车棚北边的一辆杂牌电动自行车盗走。被盗自行车、笔记本电脑已被被告人田某某卖掉并获利1350元,所得赃款全部被其挥霍。

    获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田某某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泓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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