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河南封丘县的一位农民。2010年农历2月4日,我的邻居郭勇因病去世,其孩子15岁的郭昌经人介绍到山东寿光中煤公司打工。2010年11月29日,郭昌又在施工工地不慎身亡。经协商中煤公司与郭昌之母石兰签订一份死亡赔偿协议书,中煤公司一次性赔偿33万元。丈夫、儿子的相继死亡不仅给郭昌之母石兰造成了很大的伤痛,同时也给其公、婆造成了很大的精神痛苦。其公、婆认为,现在儿孙相继死亡,孙子的死亡赔偿金是具有抚慰性质的财产,他们应有份额,要求分割其中的10万元。儿媳石兰认为,公、婆要求分割1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村委会调解未成,公、婆遂以自己为原告,以儿媳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请问,象这样儿孙相继死亡后,祖父母能否分割孙子的死亡赔偿金?
----河南 郭德纲
德纲同志:
家的遭遇的确令人同情,祖父母的请求也在情理之中。但祖父母分割孙子死亡赔偿金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关键要看赔偿金的性质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本案中,被告石兰获得的33万元的赔偿款是中煤公司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该赔偿款的性质是为了填补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是对受害人家庭损失的弥补和对死者家庭利益的赔偿,也是对死者家属失去死者所造成的精神损失的补偿,而不应属于死者的遗产范畴,故该赔偿金的受益人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由此可见,获得该赔偿款的权利人是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没有上述权利人的才能由其他近亲属主张权利,且受害人郭昌与其祖父母即原告亦不存在抚养关系,故原告要求分割被告石兰获得的赔偿款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所以其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