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零后的张耀明原是延津县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管理所所长,在担任所长职务期间,多次贪污受贿。12月19日,获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耀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张耀明贪污的违法所得35000元、受贿的违法所得54800元,予以追缴。
张耀明是新乡市延津县人,今年刚满30岁,原担任延津县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管理所所长。2011年4月至2014年4月期间,张耀明在担任延津县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管理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延津县交通运输局的10000块路缘石以5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某,张耀明事后收取李某某路缘石款35000元并非法占为己有。2011年1月至2013年9月,张耀明利用职务便利,共计收受他人财物54800元。其中,收取施工方赵某某1000元购物卡、现金3000元,收取闫某某现金35000元,收取吴某某现金5000元,收受王某某价值5800元的沙发、茶几、电视柜一套,收受李某某现金5000元。案发后,张耀明于2014年10月29日退出赃款84000元。
获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耀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耀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耀明贪污、受贿的违法所得,依法应当追缴。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