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的贪官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为达到某种目的进行行贿的人同样会受到法律的惩处。近日,获嘉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郭某某因向国家干部王某某和某单位行贿,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郭某某系获嘉县史庄镇某村干部,2010年至2013年期间,在获嘉县发改委某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被告人从原获嘉县发改委主任王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得2010年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标底价格,并利用王某某系评委身份,借用多家公司资质制作标书进行投标。最终,中标五个标段,中标项目金额共计为人民币1204.157231万元。在该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其经索要,也为了顺利承揽工程以及结算工程款时得到王某某帮助,分六次送给王某某人民币45万元。以服装费、装饰费、赞助费等名义分五次共送给获嘉县发改委人民币18.8万元。
获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郭俊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和国家机关财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