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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税干部受贿4万元获刑

  发布时间:2014-09-23 08:13:10


    新乡市国家税务局稽查三科副科长冯某某受贿4万元,近日,获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冯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违法所得四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3月份,被告人冯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5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其中,2012年上半年,非法收受某公司总经理高某某5000元现金;2013年非法收受某公司财务主管王某某2000元现金;2013年分二次非法收受新乡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外事部部长王某某现金25000元;2013年非法收受新乡某物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某5000元现金;2014年3月份,非法收受新乡市某公司总经理杨某某3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

    获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据此作出了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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