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法院帮助我们化解了两年多的纠纷!”5月22日,当六起物业服务费纠纷案件顺利执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齐声对获嘉县法院的执行法官说,“以后,我们一定会再给法院添麻烦啦!”
2008年,获嘉县某房地产公司建成一廉租房小区,并与获嘉县君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悦物业)签定了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自2009年2月起,物业服务费按每月每平米0.2元收取,地下室面积部分按每月每平米0.15元收取。岳朝生、孙小革等六人入住后即按此标准交纳了物业服务费。后来,君悦物业未经业主同意,要求业主按照每月每平米0.3元标准交纳2012年度物业服务费,遭岳朝生、孙小革等六人拒绝,双方发生争执,君悦物业诉至法院。
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君悦物业与建设单位签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入住后,双方即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当事人对2012年度前的物业服务费的交纳标准并无争议,在双方未对物业服务费标准达成新的协议前,仍应按原标准执行,遂依法判决岳朝生、孙小革等六人按原标准向君悦物业交纳物业服务费。2014年1月,法院依法作出了宣判。
判决生效后,君悦物业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后,执行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督促他们主动履行判决。岳朝生、孙小革等六人同意履行交纳各自所欠物业服务费合计2020元的义务,恳请法院能为他们免除执行费用。
值此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之际,获嘉县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走访,在获悉居住在廉租房小区的六名被执行人员均为“三留守”人员,且确属生活困难的情况后,依法为他们免除了全部执行费用,执行案件顺利地执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情系民生”的做法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