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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两抢一盗” 提升百姓安全指数

  发布时间:2009-08-26 16:13:53


    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获嘉法院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对侵犯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盗、抢等恶性犯罪严惩不殆,为打造平安获嘉、构建和谐社会,提升百姓安全指数做出了积极贡献。

    8月19日,获嘉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小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处被告人陈磊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陈小乐,男,24岁,汉族;被告人陈磊,男,26岁,汉族,二犯均系辉县市吴村镇王范村农民。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小乐伙同白东方等五人,手持木棍,窜到辉县市北流村东头,辉县市朱桥村村民索清贵和高庙村村民王合会同骑一辆摩托车(价值1190元)行经此处,被告人尾追至马正屯村北,白东方等人用木棍将索、王二人打伤,被告人将其摩托车抢走。

    2003年2月1日晚,被告人陈小乐伙同白东方等六人,手持木棍,窜到获嘉县马场村至中铝生活区的2号公路上,马场村村民孙秋升骑一辆摩托车(价值3409元)路过此处,被告人拦截,孙秋升见状加速离开,被告人骑车追赶,在行驶中,用木棍对孙秋升进行殴打,孙秋升弃车呼喊,被告人逃离现场,抢劫未遂。

    2004年7月6日晚9时许,被告人陈磊伙同白东方预谋后,白东方腰别一把尖刀,二人窜到获嘉县新华街北段,见女教师李霞手提提包向北行走,便尾追上去,白东方乘其不备,将李霞的手提包抢走(包内有现金2300元及其他物品),后白东方被抓获,被告人陈磊逃跑。2009年3月30日,被告人陈磊到获嘉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小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被告人陈磊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小乐在第一起犯罪时年满十四、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小乐在第二起犯罪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磊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责任编辑:王泓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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