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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见真情 倾心调解促和谐

两级法院联合调解交通事故系列赔偿案效果好

  发布时间:2013-06-27 09:41:29


    6月24日,经过新乡市、县两级法院两个多月的耐心调解,因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两件系列损害赔偿案双方当事人终于顺利地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受害人10万元赔偿款,双方当事人对两级法院法官的不懈努力给予高度评价。

     2008年11月1日11时50分,季新元乘坐父亲季祥驾驶的豫GG5280微型普通客车沿获嘉县健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环路交叉口处,与沿西环路由南向北行驶的栗福军驾驶的车主为周保福的鲁B82009(临牌)自卸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豫GG5280号微型普通客车上的乘坐人王虹、季新元、诸润宇、娄季康受伤住院,季祥、徐金霞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获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季祥、栗福军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2009年12月8日,季新元的母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保福赔偿季新元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到的损失。经审理,获嘉县法院作出(2010)获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周保福赔偿原告包括治疗终结后的残疾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合计136511.52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已全部履行了义务。

     2010年11月22日,季新元在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住院治疗,主诉为“双侧颅骨缺损修补术后8个月,左侧伤口破溃伴流液近一年”,而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住院诊断为“左额颞颅骨缺损钛网修补术后外露”,季新元住院22天,花费治疗费29333.3元,2010年12月14日出院。随后,季新元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周保福赔偿此次住院的损失。2012年4月,获嘉县法院作出(2011)获民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周保福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7695.36元。周保福不服,提起上诉。

     之后,因病情变化,季新元第三次住院治疗,并于2012年7月第三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保福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23884.16元。经审理,获嘉县法院依法作出(2012)获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周保福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762.08元。周保福不服,提起上诉。

     周保福上诉称,一是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的治疗费用属于医患纠纷;二是原、被告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已经由获嘉县法院作出(2010)获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判决赔偿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故原告基于此后的治疗费用与交通事故无关,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次诉讼期间,季新元一直在上海进行治疗,对继续治疗的费用依旧存在第四次起诉的可能;加上长期得不到赔偿,季新元母子情绪比较激动,对法院工作十分不满。尽管在两个案件一审期间,获嘉县法院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由于双方争执较大,调解未果。

     案件上诉后,获嘉县法院一直没有放弃对双方进行调解的努力,多次向双方释明有关法律规定,希望能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避免双方投入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同时,积极向二审法院汇报系列案件的办理过程、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的内容,共同商定了调解方案。特别是针对双方当事人到二审法院路途较远的情况,为了减少他们的诉累,多次将他们通知到一审法院进行调解。经过两级法院法官两个多月的的辛勤工作和共同努力,双方当事人终于顺利地达成了一揽子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10万元钱,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不再就本次交通事故向被告主张权利,一场马拉松式的诉讼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被告周保福心悦诚服地说,“真的非常感谢获嘉法官做了大量地调解工作,他们的耐心和执着让人感动!”

                      

责任编辑: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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