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村民向村委会缴纳了相关费用后在荒山上建造房屋,4家政府机构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定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将其损毁。6月17日上午,获嘉县人民法院对这两起历时两年多的行政赔偿案做出一审判决,辉县市国土资源局、辉县市规划局、辉县市公安局、辉县市上八里镇人民政府等四被告赔偿拆除原告任同岳、党保珠房屋损失45.46万元和24.7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初,辉县市上八里镇回龙村村民任同岳、党保珠(身患残疾)先后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委会同意并分别在申请表、土地补偿证明上加盖了公章。随后,俩人缴纳了相关费用,在有关手续尚未办理好的情况下开始建造房屋。
当年4月20日,在没有下达任何行政执法手续的情况下,辉县市国土资源局、辉县市规划局、辉县市公安局和辉县市上八里镇人民政府派人将两处在建房屋损毁。
任同岳、党保珠二人多次到法院申请立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获嘉县人民法院对这两起案件分别进行了审理。
2011年11月,获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辉县市国土资源局、辉县市规划局、辉县市公安局和辉县市上八里镇人民政府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判决后,四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2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俩原告请求赔偿损失的行政诉讼恢复审理,任同岳、党保珠要求四被告赔偿损失分别为150万元和80万元。
审理期间,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评估,原告任同岳、党保珠被损毁的房屋价值分别为45.46万元和24.7万元。
今年6月17日,获嘉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