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一句简单的寒暄,却误以为受到侮辱,一怒之下将对方殴打致伤。5月27日,获嘉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杜某庆判处有期徒一年,缓刑二年。
2011年4月16日15时许,在获嘉县城区龙熙苑宾馆大厅与朋友聊天的杜某庆(男,33岁,回族)与旁边一位不熟悉的人寒暄到:”你是哪儿的?”被害人李某某说:“我是XX村的,我是喂猪的”。听闻此话,身为回民的杜某庆误以为对方在侮辱自己,随即对李某某进行殴打,将被害人面部、肋部等多处打伤,经公安机关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李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杜某庆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损失,得到了受害人谅解。今年3月20日,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杜某某服从判决,未提出上诉。
法官提醒:在中国,回族群众不仅禁吃猪肉,而且还禁养猪,甚至从思想意识和情感上反感猪。不吃猪肉几乎已成穆斯林的标识,回民的代称。因此,在和回族同胞交往时一定要回避相关的话题。但是,人和人的交往,尤其是陌生人之间的交往,重要的是相互尊重,不能因为对方无意的话语挑起事端,最终受到伤害的必然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