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上午,获嘉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尚连胜涉嫌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犯罪案,这是全省法院集中开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活动以来该院公开开庭审理的首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田立文,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伯勋,获嘉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彤、获嘉县政府副县长马永生等省、市、县领导,5名驻新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新乡市、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负责人,以及部分新闻媒体记者旁听了案件审理过程。
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9月至10月10日间,被告人尚连胜(男,1979年12月生,汉族,新乡县小冀镇西街村农民)受雇于获嘉县亢村镇刘固堤西街村农民王金瑞(另案处理),在明知王金瑞低价大量收购病死猪加工后对外销售、供人食用的情况下,仍在王金瑞老宅北屋中利用王金瑞提供的刀、案、勾等物品,将猪肉分割,剔成排骨、小肉、骨头等用于销售。被告人尚连胜加工病死猪肉七次,每次加工约十头,共计七十头,约三千斤猪肉,除2011年10月10日加工的七、八头病死猪因王金瑞被当场抓获而未销售外,其他猪肉均被销售到市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尚连胜伙同他人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尚连胜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控辩双方关于被告人尚连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尚连胜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应当予以采信。为加强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保护,深入贯彻以人文本、保护民生的指导思想,依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尚连胜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尚连胜未提出上诉。
庭审结束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伯勋主持了由部分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食品生产从业人员代表参加的座谈会,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委副院长田立文就进一步开展好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活动作了重要讲话。
一是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集中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将专项活动的开展提升到当前的政治问题、大问题的高度来认识,坚决履行好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责,从严从快从重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犯罪,维护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社会的和谐。
二是要继续会同公安、检察机关,协同作战,提高打击效率、提高打击效果;继续加强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协作,加强沟通,加强联系,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水平,减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司法机关要加大打击力度,发现一个查处一个,绝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三是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大教育力度。要教育全社会,提高食品安全意识,自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要警示违法犯罪分子,不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自觉停止违法犯罪行为。要教育旋梯公民削发、懂法、守法,在全社会营造一个依法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作斗争的良好氛围,人民群众依法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司法部门用法律来制裁违法犯罪行为,食品监管部门用法律来规范引导市场管理,切实保障民生。确保人民群众餐桌“洁净”。
座谈会期间,4名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全省法院开展的集中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活动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并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