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已经创作出来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未经授权印制和销售属于违法行为。新乡市的左亚军、孙啸峰等五人,未经授权印制了多部书籍,11月19日,获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左亚军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40000元;孙啸峰等四名被告人因犯侵犯著作权罪,均被判刑。
左亚军、孙啸峰均为新乡市人, 2011年3月份至2012年1月14日,左亚军、孙啸峰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工商、文化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租用获嘉县照镜镇郭小涛、郭海辉的厂房和机器 ,并添置了晒版机、印刷机、轮转机、切纸机、捆扎机等用于印刷图书的机器设备,和郭海辉、郭小涛、罗春红共同预谋为他人加工,印刷并装订侵权盗版图书。其中,左亚军是老板,负责印刷厂的资金和书商客户联系,账务结算;孙啸峰负责印刷厂的日常管理、原料采购、晒版、印刷工序、工人工资计算和发放;罗春红明知是侵犯著作权行为而受雇于左亚军,在厂内负责与上线书商联系印刷加工侵权盗版图书的种类、数量,并租车将印刷加工的侵权盗版图书通过各种途径运送给书商李某等。郭海辉、郭小涛在明知是非法印刷侵权盗版图书的情况下,为取得利益,积极寻找工人并组织进行排页、胶订、裁边、捆扎等生产工序。期间,未经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许可,大量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印刷加工并装订成品后销售。非法印刷、装订并销售《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第十二版)》、《2012河南省初中文化生学业水平巩固与提高》、《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高等教育出版社的《概率论和数学统计》等书籍。
2012年1月17日、19日,被告人左亚军、孙啸峰分别到获嘉县公安局投案;2012年1月16日,被告人郭海辉、郭小涛到获嘉县公安局投案。
获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左亚军、孙啸峰、罗春红、郭海辉、郭小涛以营利为目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