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一件名誉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被执行人姚某当面向申请人范春选写了道歉书,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为此,申请人非常感动,向我院领导及执行人员送来了感谢信。
我院(2008)获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姚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范春选书面赔理道歉......判决生效后,被告姚某一直未赔理道歉,权利人于2009年7月1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人员接到此案后,高度重视此类案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姚某称绝对不会给申请人赔理的,也不会写道歉书,愿意咋办就咋办。2009年7月16日,姚某来到法院,经执行人员讲法律,并请来本村的村支部书记一起来做工作,最终姚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当着执行人员的面写了道歉书。
我院执行人员考虑到申请人范春选年岁已高,行动不便,加上路途较远,执行人员于当日下午将道歉书及诉讼费50元送到范春选的家中。申请人非常感动,2009年7月27日向我院送来感谢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