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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掘古墓葬 一农民获刑十年半

  发布时间:2011-12-15 10:42:37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就会触犯国家的法律。近日,我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掘古墓葬案件,被告人王福(化名)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王福是我县徐营镇的邢韩村的一位农民,据该村老人讲,邢韩村西地,自他们记事以来,就是一片平地,农民的庄稼田,没有墓冢。2005年,该村在此建了砖厂,经本县有关部门批准,砖厂在此平地内挖土做砖,在挖土中挖出有文物,该村村民得知此处地下有文物后,即纷纷结伙进行盗掘。2006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王福伙他人用铁锹挖,用绳子、桶向外拉土的方式,进行古墓葬盗掘,并挖出青铜鼎、豆等物,后王福将东西带走卖掉后并将赃款瓜分,赃物未追回。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里,王福伙同他人先后8次对该地的古墓群进行盗掘,所盗文物已经无法追回,王福一起参加盗掘的同伙先后获刑。

    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福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王福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王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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