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获嘉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由于车主没有投保交强险,法院判决其首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受害方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的部分,再按过错责任承担。
今年3月8日8时许,王丙臣驾驶豫G61013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获嘉县西环路行驶,当行驶至西环路与健康大道交叉口时,与孙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以后,经交警部门处理,由于现场没有视频资料和相关证人,无法证实双方造成该事故的违法行为。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事故双方当事人在该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故法院推定事故双方在该事故中均有过错,应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王丙臣系被告冯之强雇佣的司机,其驾驶的车辆系被告冯之强所有。事故发生时,豫G61013大货车和半挂牵引车的交强险已到期,被告冯之强未续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孙某的亲属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601576、9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实行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目的在于通过保险这种分散风险的方式使受害人能得到及时、便捷的赔偿。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为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国家赋予的强制性义务。机动车所有人未购买交强险,这种行为实质上是剥夺了受害人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被告冯之强在其车辆的交强险到期后,未续交费用投保交强险,其行为具有违法性。故被告冯之强应先承担两份交强险限额内应承担的224150元,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由原告与被告冯之强按过错责任平均分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冯之强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56441.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