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我院成功调解一起长达三年之久的劳动争议案件。
张高四是获嘉县史庄镇范庄村人,2008年经人介绍,到河南新获建设有限公司打工,后转到该公司在辉县市承包的焦煤集团赵固二矿工地打工。2008年5月7日,张高四在工作中从架子上掉了下来,先后经辉县市中医院、新乡市中心医院、获嘉县人民医院等医院治疗,虽然其外伤得到了有效治疗,但是手术以后却留下了癫痫后遗症,2009年1月,张高四在家中取暖时因癫痫发作被火烧死。
事故发生后,张高四的妻子王彩霞和子女向获嘉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保局)申请工伤认定,被人保局告知,应到法院起诉。
2009年4月,王彩霞及其子女向获嘉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获嘉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应当依法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驳回原告的起诉。2009年8月26日,原告又向人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保局以超过时效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书。原告不服,向获嘉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获嘉县法院依法撤销了上述不予受理决定书。人保局不服,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了获嘉县法院的行政判决,并责令人保局自收到判决书之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10年5月4日,人劳局作出了(2010)017号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张高四所受伤害为工伤。
2010年8月15日,原告向获嘉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获嘉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2010年8月25日,原告再次诉至获嘉县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河南新获建设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河南新获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工伤待遇425245元。
我院在审理该案时发现,本案虽然可以一判了之,但是绝对不会案结事了。原告经过多次仲裁和诉讼,已经心力疲惫,本案中,张高四受伤治疗终结后的四个月内,在家中被火烧死,尚未进行伤残等级评定,且死亡原因不明。原告始终认为张高四之死与工伤落下的癫痫后遗症有关,但又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而被告提供的公安机关的证据,则倾向于癫痫与死亡无因果关系。张高四之妻王彩霞系残疾人,其两个女儿尚未成年,家中生活困难。如果判决对原告不利,原告不但不服,很可能还会导致上访,社会效果极差。合议庭认为该案必须下大力气进行调解,但原告律师给原告计算的数额较大,原告期望值过高,而被告又认为自己已经做到仁之义尽,不愿再多出钱,调解工作一再陷入僵局。主审法官岳鸿远不辞辛苦,多次给原、被告双方做工作,从情理、法理等方面对双方进行耐心细致地调解,并通过原告律师给原告做工作。
原、被告双方都被主审法官的真诚打动,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支付原告各种损失106000元,本案成功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