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两个自然日(2025年11月7日-2025年11月8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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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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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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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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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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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放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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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案外人发放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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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经过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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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办人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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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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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宏泉运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焦寿营、孟祥亮合同纠纷案由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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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豫0724执恢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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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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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63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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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申请人公司无对公账户,打至该公司法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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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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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嘉县法院东楼201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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