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某监狱狱警,我狱服刑人员闫某即将刑满释放,因其无亲属接应,特向贵院寻求协助……”近期,获嘉县法院执行干警接到了这样一个特殊的电话。
经查,闫某因犯盗窃罪,被获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闫某未按期缴纳罚金,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闫某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全面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遂依法将闫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接到狱警来电后,执行干警详细了解了闫某的有关情况,得知闫某刑满释放无亲属接应,其需独自乘坐高铁回家,但因被限制高消费无法购买高铁车票,该监狱特向获嘉县法院申请临时解除对闫某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出具了《关于申请单次解除刑满释放人员闫某高消费限制的函》。
收到函件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核实有关情况,确认属实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快速办理了单次解除“限高令”。之后,狱警帮助闫某购买了高铁车票,其顺利返乡。
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在每个案件的背后,都可能隐藏着不为人知的苦楚,单次解除“限高令”不仅传递了法院执行的“人间百味”,更加彰显了司法为民的“脉脉温情”。下一步,获嘉县法院将继续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以实际行动守护公平正义,为推动平安获嘉、法治获嘉建设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