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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驾照?“驶”不得!

发布时间:2024-06-18 16:43:38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
早已深入人心
然而司机张某却置若罔闻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暂扣驾驶证六个月
更奇葩的是
张某不但不吸取教训
反而耍起了小聪明
办个假证继续上路
最终“聪明反被聪明误”
落入法网获刑罚
且看获嘉县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在自家门口捡到一本机动车驾驶证和一张身份证(姓名王某)。同年5月,被告人张某通过办证小广告将王某的驾驶证、身份证信息和本人照片发给小广告联系人,伪造了一本驾驶证和一张身份证。


    同年8月24日,被告人张某使用伪造的驾驶证驾驶一辆号牌为鲁AV244S(临时号牌)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新焦路获嘉县职高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判决结果


    获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伪造身份证、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提醒


    机动车驾驶证是由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发放的,用于证明持证人具有相应驾驶资格的凭证。在社会生活中,机动车驾驶证除了作为驾驶资格的证明外,在与交通管理有关的很多场合也被作为身份证明加以使用。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驾驶证是犯罪行为,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道路安全。事实证明,无论犯罪分子手段多么“高明”,哪怕“偷梁换柱”“移花接木”“瞒天过海”,最终只能是“聪明反被聪明误”,难逃法律的制裁。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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