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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干私活受伤,谁之过?

  发布时间:2024-05-17 08:08:19


    工伤

    是指“因工负伤”

    如果“因私致伤”

    则需另当别论

    刘某下班之后

    从家自带食材返回公司餐厅

    使用餐厅和面机准备蒸包子

    和面期间右手被和面机挤伤

    如此情形如何认定

    因工乎?因私乎?

   孰之过也?

    且看获嘉县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某劳务公司承包了某化工公司的内部餐厅,只负责劳务,不负责食材的采购。2022年4月19日,刘某到案涉餐厅工作,主要工作是在餐厅负责蒸馍,与该劳务公司的工作人员陶某口头约定工资为每天100元,工作时间:上午为6时到12时,下午为16时到18时10分。

    2022年4月29日18时10分,餐厅的工作人员都下班后,刘某又于18时28分返回餐厅,将其从家自带的1斤韭菜、2块豆腐,加上之前用餐厅电饼铛煎好的鸡蛋和事先预留的面团,准备为自家蒸包子。在使用餐厅和面机和面期间,因面团不下而去拨弄面团,刘某右手被和面机挤伤。

    见状,刘某关停和面机,大声呼救。餐厅带班张某很快赶到,关闭总开关,并通知公司职工前来破拆和面机。后由陶某等人将刘某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刘某系右手挤压离断毁损。住院期间,刘某花去医疗费用47338.94元,陶某支付30000元医疗费。

    2023年11月13日,刘某将陶某及该劳务公司起诉至获嘉县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4.6万余元。

    法院判决

    获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刘某在该劳务公司承包的餐厅负责蒸馍,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但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事发当日下班后,刘某从家自带韭菜、豆腐返回公司,准备用餐厅的鸡蛋、面粉等食材,以及餐厅的设备和面机等便利条件,干私活蒸包子,此举有违社会公序良俗。

    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使用和面机和面过程中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危险因素,应当具有一定的判断力和识别力,对常规性的安全操作规范,也应当具有基本的认知,然而,其用手去拨弄面团,对自身安全疏于注意,最终,导致右手被和面机挤压受伤,其本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该劳务公司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为刘某提供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应当严格工作纪律等管理制度,在刘某下班后又返回餐厅干私活时,未能及时发现,迅速制止,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刘某在下班时间干私活受伤,并不是在向该劳务公司提供劳务时受伤。根据本案案件事实及各方过错程度, 结合陶某已支付30000元医疗费的事实,法院酌定由刘某自行承担其下余全部损失。

    陶某系该劳务公司的工作人员,虽代劳务公司向刘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但该行为不足以证明陶某与刘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刘某要求陶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是,对于工伤的认定,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通常所说的“三工”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受伤)。其中,“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核心要素,而“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则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要素。

    本案中,刘某发生事故的场所虽然在公司餐厅,属“工作场所”,但是,发生事故的时间系下班之后,不属“工作时间”,且不是“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情形。而且,刘某是在下班之后从家自带食材重返公司餐厅,利用公司餐厅便利干私活蒸包子,不属“工作原因”。因此,刘某受伤不属于工伤。

    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疏于注意,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该劳务公司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为刘某提供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负有管理责任,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

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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