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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被盗电动车 累犯获刑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1-04-21 14:49:36


    看到别人偷来的电动车价格特别低,贪便宜的陈强(化名)就从盗车贼手中买回了一辆,没有想到贪图便宜买车也犯了罪。4月20日,获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陈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陈强是获嘉县史庄镇人,20岁刚出头的他小学毕业以后就回家务农。因犯抢劫罪,2003年12月31日被获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9月8日刑满释放。刑满释放以后,他来到深圳市打工,因犯贩卖毒品罪,2008年12月18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2009年12月2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0年11月13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半月之后被获嘉县公安局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3日,被告人陈强以500元的价格收购一辆邦德富士达电动车,经调查,该车系获嘉县亢村镇西刘固堤村村民王某于2010年11月11日在获嘉县火车站广场被盗的电动车,经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车价格1580元。

    获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所得罪。被告人陈强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泓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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