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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玉豆腐藏“猫腻” 保鲜秘方不“保险”

  发布时间:2024-02-27 17:03:07


    豆腐是一种古老而又常见的食品,起源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的汉代,以其营养丰富、鲜嫩可口,深受老百姓的喜爱。

    如今却有一个豆腐坊老板,为了蝇头微利动起了歪心思,竟然在洁白如玉的豆腐里暗藏“猫腻”,以提升保鲜效果、延长储存时间。

    那么,在事关“舌尖安全”的美食中,擅自添加所谓的保鲜秘方,这一行为到底是否“保险”呢?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5日,被告人郭某为保证豆腐的保鲜度,在其经营的豆腐坊内生产豆腐过程中,非法添加防腐剂“山梨酸钾”,当日共生产豆腐约210斤,次日以每斤2元的价格在菜市场及百货店零销完毕,非法获利420元。

    2022年6月26日,经专业机构抽样检验,该批次豆腐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含量实测值为0.235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不得使用,检验结论:不合格。

    2022年9月23日,被告人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某自愿退出违法所得420元。

    法院审理

    获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郭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根据被告人郭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郭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郭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2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禁止被告人郭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袋米、一捆菜、一方豆腐,看似寻常,却关乎千家万户的“菜篮子”“餐桌子”。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本案中,作为豆腐坊的经营管理者,被告人郭某本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然而,其为了一己之私、蝇头微利,竟然置老百姓舌尖安全于不顾,视消费者合法权益如儿戏,在生产豆腐过程中非法添加防腐剂,并在顾客如流的菜市场及百货店进行销售。此等行径,已然突破道德底线、违背职业良知、触犯国家法律,必当受到刑律制裁。

    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获嘉县法院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科以刑罚的同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宣告从业禁止令,加大其违法犯罪成本,让危害食品安全、不顾百姓健康的违法经营者付出代价。另外,也对潜在的违法经营者起到警示震慑作用,告诫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切实对广大消费者负责,确保餐桌上的食品安全。

责任编辑: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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