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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判决被判刑 审执联动执结关联案

  发布时间:2024-01-26 15:03:28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有偿还能力,却赖着不还

    实属不该!

    隐匿收入,转移财产,

    必当受惩!

    2024年1月25日,获嘉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刑事案件,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冯某原本只是一起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为什么会沦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走上犯罪之路呢?且看下文详解——

    2017年,冯某工地工人无证驾驶三轮车发生单方侧翻,造成乘车人郭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冯某和郭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因冯某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赔偿款,郭某家属将冯某诉至获嘉县法院。经审理,2018年3月21日,获嘉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依法判令冯某向郭某家属支付赔偿金150000元、违约金5000元及律师费3500元。

    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冯某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19年5月左右,被告人冯某为隐匿收入、支出,利用辛某身份信息注册一家公司承包工程,承包工程款项打入该公司或辛某的账户内。2019年1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冯某在青海省承包工程,22.26万元工程款已全部结清。另外,被告人冯某个人银行卡交易流水多达10万元。被告人冯某有能力履行,而隐藏财产、拒绝报告财产。

    案发后,2023年1月31日,被告人冯某家属代其向郭某家属支付赔偿款26.5万元,并取得谅解。

    2024年1月5日,获嘉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冯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获嘉县法院提起公诉。

    在案件审理期间,发现被告人冯某另有3件作为被执行人的劳动报酬案件尚未执结,经释法,被告人冯某主动将3个案件的执行款履行完毕。

    获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冯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已向申请人支付履行金,并取得申请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冯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总有一些被执行人心存侥幸,采取各种花样“拒执”,企图以“小聪明”逃避执行。殊不知,这种“小聪明”是对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公然挑衅,其结果必然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在此,获嘉县法院提醒广大被执行人,切莫弄巧成“刑”,这样不仅会毁了自己的人生,还将对家庭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

责任编辑: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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