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要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进入全面恢复常态化运行的新时期,各类矛盾纠纷易发、高发,人民法院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执行案件数量也水涨船高,加上司法确认、公证文书、仲裁裁决等非诉讼案件自动履行率不高,由此产生的纠纷相继进入执行程序,导致本就“案多人少”的矛盾在执行工作中更加突出。执源治理作为诉源治理工作的末端,如何探索创新,从根本上减少执行案件的发生、控制执行案件的增速增量,成为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十分严峻的课题。
基层人民法院处在同人民群众打交道的最前沿,坚持能动司法,积极探索执行工作的源头防范、源头治理,不断提升执行质效,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既关乎诉源治理工作能否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更关乎能否维护好实现好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诉源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委领导下的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执源治理又是诉源治理的组成部分,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既是执源治理的参与者,也应当是执源治理的推动者和保障者,必须提高认识,从诉前调解、诉讼保全、司法审判、执行立案等环节综合发力,创新能动司法,逐步构建全员关注、全程关注、全案关注的格局,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切实推进执源治理工作。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理念一新天地宽。推进执源治理,首先要提高政治站位。开展执源治理是人民法院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扎实做好诉源治理,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具体实践,是人民法院为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促进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进行的积极探索。
执源治理的关键在于“抓前端,治未病”。要立足执源治理的源头环节,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确保执行案件前端治理见实效,努力让矛盾纠纷在进入执行程序之前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要提升司法确认案件自动履行率
近年来,人民法院全面推进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尤其是人民调解平台、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的实体化运行,很好地实现了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并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方式,赋予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诉讼案件的发生。但是,由于一些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主动履行意识不强,自动履行率不高,部分司法确认案件相继进入执行程序,成为执行案总量上升的主要原因之一。对诉前调解成功的案件,法官要加强与调解员的联系,及时关注调解协议履行情况,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切实将“纠纷一次性解决”理念贯彻到底。
要认真落实诉讼风险、执行风险告知制度
在诉讼案件受理前、审判过程中、判决生效后,既要对原告进行口头、书面的诉讼风险、执行风险提示,也要对被告进行释法析理、判后答疑,告知其诚信诉讼的原则,以及不主动履行法院裁判的法律后果,引导当事人及时、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提升裁判文书的自动履行率,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
要加强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工作,提高诉讼案件质效,提升执行案件的可执性
对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的案件,要严格依法快速采取保全措施。对未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可能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要积极引导原告、反诉原告第一时间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实现“应保尽保”,坚持采取保全措施为原则,不采取保全措施为例外,通过及时采取线上线下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促进案件调解,提升审判工作效率,为裁判文书生效后的执行创造条件。对已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欲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可能会转移财产的案件,要动员申请人第一时间申请执前保全,在执恢案件审查立案的同时,迅速采取查控措施,保全措施完成后,符合条件的再恢复执行,减少“执行不能”情况发生,减少程序空转,最大限度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要夯实财产刑执行基础,有效推进执源治理
依靠党委、政府支持,以法院为主导,建立完善刑事案件涉财产刑执行的审执联动机制。一是重源头查证,强化立案审查职能,建立涉案财产查证协作机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财产要逐一逐项审查,确保财产数量无争议、现状无异议;二是重审判保全,查明涉案财产权属,完善涉案财产审理机制,对可能需要移送执行的涉案财产等积极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被告人、案外人转移资产;三是重裁判制作,刑事判决书要清晰财产判项,明确涉案财产执行对象,在移送执行时不产生歧义,避免因为执行对象不明、财产判项不清等导致的执行不能。
要强化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提高服判息诉率,提升自动履行可能性
裁判文书是司法的语言,是审判活动的载体,是法官的证明书,彰显着司法的公平正义,而释法说理是以“让人感觉到的方式”来呈现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和关键载体,是裁判文书的重点,也是难点。因此,撰写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尤为重要。释法说理是裁判文书的灵魂,包括对在案证据的分析、法律事实的认定,尤其是对裁判结论形成过程合法合理、正当规范的详细阐述,对裁判结果的接受程度,以及对于当事人是否服判息诉、能否自动履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裁判文书中,要认真回应当事人每一个举证、陈述或者抗辩,传递裁判者的价值取舍、利益衡量和法律素养,兼顾天理国法人情,让当事人赢得清楚、输得明白,助推裁判文书自动履行,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
要做好生效裁判文书的履行引导
执源治理理念应当贯穿于立审执的每一个环节,特别是在裁判文书送达过程中,要认真做好当事人的履行引导工作。在送达裁判文书的同时,要一并向当事人送达《诉讼费用退费缴纳指南》《督促履行告知书》等,对诉讼费用的退还、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履行进行书面提醒,告知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执行风险和法律后果,从而督促义务人增强自动履行意识,提高生效裁判文书的自动履行率。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方或各方有给付义务又不能当场履行的案件,要督促当事人提供违约担保或作出自动履行承诺,让失信者增加违约成本,彰显执行工作的惩戒性,促进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达成协议时,涉及诉讼费用分担的,要尽可能督促当场交付,避免诉讼费案件移送执行,尽可能控制诉讼费案件移交执行的数量。
要加强人民法院内部各部门间良性联动
新的案件受理后,审判、执行人员应第一时间就各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进行关联,通过关联案件,发现矛盾纠纷症结所在。处理一个案件,还要考虑后续的、潜在的案件,本着“纠纷一次性处理”理念,力争在一个案件中化解矛盾纠纷,从而有效减少执行案件增量。
要完善审判管理,建立常态化评估考核机制
通过开展案件评查、裁判文书评选等活动,对裁判文书释法析理是否充分、裁判内容是否具有可执行性、裁判文书履行引导落实情况、裁判文书自动履行率统计等进行详细的检查对照,并将这些作为员额法官年度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从而进一步坚定“立审执”“一盘棋”思想,增强员额法官的执源治理意识,推动执行工作的源头治理,实现控制执行案件增量的目标。人民法庭办理民事案件的数量占到全部民事案件的六成以上,因此,将派出人民法庭裁判、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纳入“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活动考核指标,可以更好地促使各员额法官、审判团队在立审执不同环节强化执源治理意识,并通过多种方式督促、推动各方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新的征程上,我们坚信,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人民法院通过更加主动地把执源治理融入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消未起之患、治未病之疾,医之于无事之前”,从源头上化解和减少执行案件,扎实推进执源治理工作,一定能够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一定能够让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更强,一定能够让社会更稳定、更美好、更和谐,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