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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实施案件繁简分流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3-22 09:27:30


    一、执行团队设置。获嘉县人民法院设执行局下设速执团队、普执团队、特执团队、终本案件管理团队四种类型团队,全面推行繁简分流、事务集约的执行权运行机制。

    二、无纸化网上办案。执行局全面推行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案,借助系统平台深度融合,实现案件网上办理。执行指挥中心对执行案件进行类型化处理,充分发挥对团队化办案的支持、保障作用,实现“简案快执,难案精执”。

    三、办案团队职责。速执团队办理简易案件,普执团队办理普通案件案件,特执团队办理重大疑难案件、罚金案件、诉讼费案件、行政非诉案件,终本管理团队办理案件终本后需要继续冻结工资账户、扣留定期收入案件,并负责终本线索核查、恢复审核及来访接待等工作。

    四、繁简分流识别标准。

    (一)简易案件

     1、执行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且被执行人为本地常住人口,履行能力相对较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履行可能性较大的案件;

    2、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账户资金等可足额清偿债权的;

    3、向有关单位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即可以办结的行为执行案件;

    4、不涉及交付的不动产、机动车过户案件;

    5、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时存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诉讼期间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裁判文书、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准确执行线索等情形的案件;

    6、查控团队初步判断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

    7、被执行人在本院有执行案件,且上一个被执行案件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新案件在上一个案件结案后六个月内立案的案件;

    8、其他简单易执、易结案件。

    (二)普通案件

    1、需要处分房产、土地、车辆、股票、股权、证券、机器设备等财产的;

    2、生效法律文书判项中涉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股权(含上市公司股权)等财产过户的;

    3、生效法律文书判项中涉及返还房产、商铺、机器设备等行为的;

    4、家事纠纷、劳资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案件双方对立严重、需要做思想教育工作的;

    5、其他不宜识别为简易案件的。

   (三)重大、疑难案件

    1、标的较大、掺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执行申请人较多,案件整体较为复杂、疑难、敏感、影响较大的。

    2、生效刑事判决涉及扣押物品的处分或退赔判项不明确,情况较为复杂,无法快速处理的;

    3、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的;

    4、其他重大疑难案件。

    五、随机分案。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除系列案、关联案、执行恢复案等可分至同一法官办理外,其他案件随机分至各团队员额法官名下,并随机轮流配置法官助理、书记员。

    六、财产查控前置。

    以下工作应由事务集约团队先行完成:

    (一)执行通知等格式文书的制作、送达、公告;

    (二)通过网络查询财产;

    (三)查询被执行人在获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财产。

    七、财产查控和分案交接。财产查控阶段前期工作完成后,事务集约团队负责人应当对全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认为尚有财产线索需要补充核实并采取查控措施的,快速安排财产查控人员处理;

    (二)按照繁简分流标准,将简易案件分流至速执团队,普通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分流至普执团队,并同时移交案卷。系列案、关联案、执行恢复案等可分至同一法官办理。

    八、简化简易案件办理流程。

    速执团队办理的简易案件,可将多项执行内容集中表述在一份通知书中,制作“复合型执行通知书”合并送达,缩短制发及送达周期,简化办案手续和程序。

    对于简易案件的被执行人,应当在首次传唤或拘传时,做到案件情况一次性了解、财产状况一次性查明、法律义务一次性告知、违法后果一次性释明。

    简易案件的被执行人确有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的,应当立即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性措施,督促其迅速履行义务。

    九、执行法院间查封财产的协调处理。

   (一)对于本院系首查封法院或者通过执行协调取得处分权的案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1、书面通知优先权人限期向本法院申报债权;

    2、书面通知租赁权人查封情况及拟评估、拍卖等相关情况;

    3、向其他查封法院书面发函,详细了解其他债权人享有债权情况;

    4、其他应当开展的工作。

  (二)本院虽查封涉案财产,但无处分权的案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1、本院申请执行人享有担保物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优先权的,承办法官应当及时主动联系首封法院,掌握首封法院执行进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可以通过执行协调程序,商请首封法院移交涉案财产的处分权;

   2、本院对涉案财产系轮候查封的,应当及时主动联系首封法院,掌握首封法院执行进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可以通过执行协调程序,商请首查封法院移交涉案财产的处分权;

   3、其他应当开展的工作。

  (三)涉及法院间执行协调的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涉及不同法院的多债权人执行案件,及时报请共同上级法院,通过提级、指定、协同执行集中办理。

   十、结案期限。简易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对于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简易案件,办案期限可延长至60日。普通执行案件应在法定6个月期限内结案。

   十一、二次分案衔接。速执团队执行中发现案件因疑难复杂等客观原因可能难以在60天内结案的,可提请二次分案分派至普执团队继续办理,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提请。二次分案时要确保财产查控信息、办案进程及办案人员信息及时反馈至当事人,并在二次分案决定作出后3日内移交新的办案团队。

   十二、执行团队建设。速执团队按“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配置;普执团队按“法官+法官助理+法警+书记员”配置。速执团队可适当增加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人数。普执团队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集中执行行动,临时抽调其他团队人员参加。不同团队人员可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轮岗交流。

   十三、发挥执行指挥中心功能。事务集约团队和分案、案件中转工作归执行指挥中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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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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