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不少肥胖者想实现快速减肥的目标,拥有“小蛮腰”“筷子腿”,变得更瘦更美,一些不法分子抓住减肥者的这一心理,从中嗅到“商机”,卖起了“减肥药”。河南省获嘉县一名90后女子如法炮制,在朋友圈卖减肥产品,却给自己惹来祸端。日前,该女子被获嘉县法院依法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没收其违法所得7000元。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被告人周某从微商处购进“蔓越莓贝果”等减肥产品,在未获取该产品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便通过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每盒200—360元不等,累计销售金额10000余元,非法获利7000元。经鉴定,被告人周某销售的“蔓越莓贝果”减肥产品中含有违禁制剂“西布曲明”成分。案发后,被告人周某自动投案,并退出违法所得7000元。
据了解,“西布曲明”是一种神经抑制剂,因其能够抑制食欲、增加能量消耗,而具有减肥效果,但由于服用后会提高心血管疾病的发病率,如心肌梗死、中风等,早在2010年,就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判决结果
获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抓住减肥者想轻松减肥瘦身、不愿运动控食的心理需求,置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于不顾,径自在微信朋友圈销售掺有“西布曲明”国家禁用制剂的减肥产品,其行为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而且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必须予以依法惩处。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擦亮眼睛,切勿盲目跟风购买使用减肥产品,如确有需求,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和专业指导进行购买。同时,建议要通过合理饮食、适度运动等方式,进行科学减肥,保护好自身的生命健康,切勿急于求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