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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嘉县法院:兼顾双方利益为民企纾困解难

  发布时间:2023-05-18 11:37:14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公正高效的营商环境是企业所盼,也是人民法院努力的目标。2023年5月17日,获嘉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民营企业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实现了双赢促发展的良好效果。

    2020年8月,某新材料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科技公司向新材料公司提供设备,设备总价款为455000元,新材料公司分三次支付设备款242000元。后因设备出现质量问题,科技公司所提供的设备无法达到监测及验收标准,无法使用。2022年5月,新材料公司向科技公司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2023年4月19日,新材料公司将科技公司起诉至获嘉县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退回设备款242000元及相关利息。

    案件受理后,员额法官迅速同科技公司取得联系,了解相关情况,科技公司针对本案提起反诉认为,设备不能正常运转与设备的质量没有关系,是新材料公司不能生产合格氮气等原因造成的,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新材料公司解除《购销合同》的行为无效,判令新材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13000元及其他违约费用。

    庭审前,员额法官多次与双方进行沟通,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庭审中,双方针对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原因争执激烈,互相推卸责任。双方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案涉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原因,需要专业鉴定机构鉴定,才能查明事实。但是,鉴于启动鉴定程序鉴定费用较多,鉴定周期较长,势必会对双方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员额法官决定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以更有利于企业经营发展。

    于是,员额法官围绕法律规定、案件事实、鉴定成本、利害关系等方面,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科技公司自愿归还新材料公司设备款150000元,将留存于新材料公司的设备取走,新材料公司予以配合。至此,该案顺利调解结案。

    民营企业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下一步,获嘉县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多措并举,多点发力,努力为新时代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责任编辑: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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