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嘉县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坚持能动司法,将有利于执行贯穿于立案、审判和执行全过程,积极开展诉讼保全工作,最大限度杜绝了当事人规避执行行为的发生,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日前,在审理原告岳某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确认被告徐某欠原告岳某借款本金及利息20万余元,并约定分两期支付。案件审结后,原告岳某发现被告徐某名下有房产,由于距离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日尚有半年多时间,担心被告徐某在此期间转移财产、无法按期履约,原告岳某遂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收到原告申请后,员额法官王永静一边通知原告岳某办理相关担保手续,一边迅速制作财产保全裁定,并第一时间向不动产管理部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查封了被告徐某的房产。
在得知自己的保全申请得到支持并采取措施后,原告岳某专程来到法院,对王永静法官表示感谢。